魯東大學學費減免暫行規(guī)定
學習頻道 來源: 魯東大學 2025-04-02 大 中 小
魯東大學學費減免暫行規(guī)定(魯大學字[2007]87號)
為解決特困生的經濟困難,規(guī)范審批減免學雜費的管理工作,根據魯教財字 [1999]63號、魯政辦發(fā)[1999]53號和[2000]68號、煙師院字[1996]6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,結合我校實際,特制定本規(guī)定。
一、目的
制訂本辦法的目的,在于使我校家庭經濟條件特別困難、經自力后仍無法完成學業(yè)的學生得到有效資助,順利完成學業(yè),更好地促進我校的精神文明建設。
二、學雜費緩交、減免范圍及條件
(一)新生入學時僅限緩交。新生入學報到時,特困生可攜帶家庭經濟困難相關證明材料,經學校審核后確認確實無力負擔學雜費的特困生,可以通過“綠色通道”,先辦理入學手續(xù),再依靠助學貸款等其他途徑解決學雜費問題。
(二)學雜費減免對象為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生中的特困生,減免比例不超過應屆畢業(yè)生人數的10%。
(三)減免條件:
學生學雜費減免與否,將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和特困生本人在校表現確定。
1、學生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1)政治表現好,具有正確的政治信念和良好的組織紀律觀念,尊敬師長,團結同學,熱愛勞動,能模范遵守學校的各項規(guī)章制度,無違紀現象;
(2)專業(yè)思想牢固,學習態(tài)度端正,刻苦勤奮,學習成績較好;
(3)學生本人生活簡樸,無吸煙、酗酒等不良習慣,積極參與勤工助學活動。
2、學生家庭必須下列條件之一,方可申請減免學費:
(1)父母雙亡且直系親屬確無能力協助完成學業(yè)的;
(2)遭遇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意外災害;
(3)按國家規(guī)定應給予補助的;
(4)單親家庭、父母下崗或危病家庭中確無經濟來源及其它原因導致無法完成學業(yè)的。
三、組織管理
由魯東大學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管理,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。
四、減免學雜費的報批程序
減免學雜費的報批工作,在每屆學生在校最后一學期開學后兩個月內進行。其報批程序是:
(一)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,填寫《魯東大學學生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》和《學雜費減免申請表》;
(二)所在班級進行評議推薦;
(三)各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初審,院長審核,按本學院應屆畢業(yè)生人數10%的比例,擬出減免對象和減免額度,并提交學生工作處;
(四)學生工作處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,提出具體減免計劃,報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執(zhí)行,并通知學生本人,一并辦理結清在校應繳學雜費帳務。
五、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困難學生,不予減免學雜費:
(一)因暫時困難,能通過助學貸款解決的;
(二)能通過獲得獎學金和勤工助學解決自身困難的;
(三)可以通過勤工助學解決困難而不從事勤工助學活動造成困難的。
六、本管理辦法未盡事宜,由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解決。
七、本規(guī)定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,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。 魯東大學學費減免暫行規(guī)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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